一、调整背景: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9)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14)《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1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6)《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1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19)临沂市畜牧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

(20)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2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7)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8)保护水源地保护区

(9)保护自然保护区。

(10)保护风景名胜区。

(11)保护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2)着力预防重点流域以及水库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重点流域以及水库周边禁止修建养殖场。

(13)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1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5)与其他主体功能规划如有抵触,按相关规划执行最严标准。

方案对划定类型划定区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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