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要补签书面的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也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11个月的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才能合法有效?

答:(1)内容合法合理(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程序合法(履行协商的程序);(3)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公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如何保留公示的证据。例如,劳动者入职时,让劳动者仔细阅读规章制度,然后让劳动者在相同版本的规章制度页面签字,并保留好;或者组织学习规章制度的内容,保存好学习的签到表、时间、记录、考核规章制度的试卷)。

3、劳动合同如何订立?试用期如何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

答:劳动合同解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⑦、⑧、⑨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6、什么是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合同内容、解除(终止)程序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专门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1)初次备案需要的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职工档案;③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书;④《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2)续签备案需要的材料:①劳动合同书;②《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③初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登记表》。

7、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在何种岗位上实施?

答: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8、参加企业职工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缴费基数的确定。参加企业职工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目前人社部门各项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8%,个人缴费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工伤保险:对应不同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实行浮动费率,单位缴费比例0.2%-1.9%左右。

9、在确定职工年龄时,职工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职工出生时间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日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允许办理退休审批。

10、企业退休包括哪几种情况?

答:(1)正常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2)特殊工种退休,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的,应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具体工作年限方面的要求是:(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3)病退,是指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到达规定的年龄后退出工作岗位的制度。办理因病退休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1、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2、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纳入统筹的待遇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包含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救济费为去世上年度全省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缴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另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3、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哪几部分?

答: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

1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相关法定情形的,其相应权益分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16、职工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7、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如何申请工伤待遇?

答:(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终结,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携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通知书》、《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待遇经办窗口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8、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9、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4、工亡职工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①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②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③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会有何影响?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给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欠缴社保费将严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工资福利

26、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兰陵县月最低工资1550元)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兰陵县小时最低工资15.5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7、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8、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如何支付?

答:(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29、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月;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30、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1)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山东省关于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答:(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劳动争议处理

33、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中,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中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赔偿金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3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九条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五)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5、发生劳动争议,关于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7、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政策咨询电话

统一咨询电话:0539-5211992

劳动关系咨询电话:0539-5218106、5230606、5288962

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39-5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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