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2年8月10日,我县出台了《苍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苍政发[2012]22号),2015年9月2日,重新下发了《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5]46号),内容没有变动。近几年来,市里和大部分县区相继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了部分调整。结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根据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六次县政府常务会安排,参照其他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出台了《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144号)、《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5]46号)等文件起草。

三、起草程序

该文件由县财政局依据各级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形成初稿;为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制定该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2019年4月19日,第二十九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过;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兰陵府法登字[2019]1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因燃气管网建设的专业性、安全性,其不同于供热管网建设,参照蒙阴、沂水等县的做法,建议不再征收规划红线外燃气管网建设费10元每平方米部分,将180元每平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降为170元每平方米。其中:

(一)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100元,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有房屋、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专项用于规划红线外自来水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等支出;

(三)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专项用于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等支出;

(四)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部分20元,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维修改造及建设等支出。

二是借鉴市里和其他县区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免征作了部分调整。其中: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部分;

⒉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水管网建设以及义务教育建设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⒈政府兴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⒉城中村(居)居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有关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7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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