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于2019年12月2日印发。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企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合并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七)严格有序推进实施。建立由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12月上旬,市医保部门要制定经办操作规程,推进生育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2019年12月中旬,市医保部门要完成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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