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国内首部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力求用法规制度的形式推动沂蒙精神在新时代发扬光大,实现红色基因代代传承。
条例共五章五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保存与保护、传承与弘扬、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工作原则、经费保障、部门职责、社会监督和鼓励措施。第二章“保存与保护”,主要规定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和保护两项制度。关于保护制度,是对具有纪念、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以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和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为主线分别作出规定。第三章“传承与弘扬”,主要对沂蒙精神的定位、传承与弘扬要求、维护革命前辈事迹和精神、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史料搜集、理论研究、宣传推广、主题创作生产、教育传承、融合发展等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科学制定规划是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资源统筹保护,实现整体打造开发,形成规模效应,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完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引领和规范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条例规定应当编制沂蒙精神弘扬工程规划,统筹沂蒙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
(二)突出保护重点,做到保护力量的整合集中。全市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丰富,在现有条件下,必须突出保护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保护工作。因此,条例要求对于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建立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对于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保护管理要求,列举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并通过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
(三)注重精神传承,凝聚加快发展的精神力量。条例旗帜鲜明的提出,沂蒙精神是本市红色文化的核心与灵魂,应当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以此为指导,条例在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上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对沂蒙精神的理论研究、宣传普及、主题作品创作推广、教育传承等作出规定,做好弘扬沂蒙精神与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新旧动能转换、发展红色旅游等方面结合文章,并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社会公众等群体分别提出了要求。
(四)强化法规刚性,维护红色文化的权威尊严。条例设定了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标志,在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刻划、涂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毁坏,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过程中造成毁损,以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前辈事迹和精神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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