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是否有名额限制?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办理低保?

答:低保无名额限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可以按程序办理。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

2、低保是按户保,还是按人保?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保障?

答: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整户核算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不计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和供养人的赡养费。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

低保申请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 定。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 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低保无名额限制,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可按程序办理。

3、年老体弱是否就能办理低保?

答:年老体弱不是办理低保的条件,对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根据子女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来综合评判子女的赡养能力。低保办理不搞一刀切,不以子女多少作为认定的标准,子女少,家庭经济状况好,具备赡养能力,父母也不能享受低保;相反,子女多,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不具备赡养能力,父母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低保。

4、什么情形,不能纳入低保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并视情将申请人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在申请低保之日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 保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劳务的。(二)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三)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 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四)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 请材料的;(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 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七)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旅游等高 消费的;(八)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九)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 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十)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低档摩托车、非 经营性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 机动车辆除外); (十一)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 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 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 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 的;(十二)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 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十三)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四)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十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 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十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低保备案制度?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是否不能享受低保?

答: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低保是不是办上了就一直享受?

答:低保不是“终身制”,当在保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低保也要随之进行调整,及时作出保障对象增加、减少或取消待遇和低保金的增加、减少或停发等审批决定。对于不予批准低保待遇和停发低保金的,都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因本人不在家未能送达告知书的可电话或张榜公示告知。

7、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产状况规定的(同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条件),视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条件的,应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兰陵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兰陵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5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月77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月44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月165元。

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情形,区分困难程度、支出情况、脱困时限等因素,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发放救助金。

9、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兰陵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一、二级154元/人/月,三、四级132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兰陵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一级137.5元/人/月,二级122.1元/人/月)。持相关证件到本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

10、儿童福利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1540元/人/月)。(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1540元/人/月补差)。(3)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及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1078元/人/月补差)。(4)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对象: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本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

1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为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对符合条件的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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