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该方案的具体目标

2023 年底亩均税收 1 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亩均税收 3 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出清 40%,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指亩均税收万元以下用地,下同)占比由目前的 70.72%下降至 50%以下;2024 年亩均税收 2 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占比下降至 15%以下;2025 年亩均税收 3 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占比下降至 10%以下。

三、方案的适用范围

对全县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认定以企业实际占压面积为准,包括批准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协议)占地面积、国有出让、划拨等形式使用的土地。

四、从用地的上的适用范围

1.新建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无法定理由延后1年以上未竣工投产的。

2.新建企业竣工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

3.作为县重点招引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仍达不到规上企业标准,不能“升规”的企业。

五、从生产经营的角度上的适用范围

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复产无望的企业。

2.还在生产经营,但效益低下,利润不够支付企业信贷利息、持续亏损、资产负责率高的企业。

3.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暂停用电容量的企业。

4.设备或土地50%以上闲置,产能或年运行负荷达不到30%,且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拖欠税款或无效益的企业。

5.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资不抵债的企业。

六、从合同的角度的适用范围

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或行业最低约定标准的。

七、从税收的角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有约定亩均税收的企业,上一年完整年度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2.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3万元/亩,规下企业低于1万元/亩(部分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亩均税收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企业除外),具体名单根据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分类结果和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八、其它应纳入处置范围的工业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由县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专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标准,不定时公布。

政策详情咨询电话:0539-7138591

负责人:张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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