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简介
依据国发[2006]17号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从2006年始,扶持期限20年。工作主要分两块:一是库区移民直补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按季度发放到个人账户;二是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政策扶持期间对水库移民所在的整体搬迁村或分散安置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或提升其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从销售电价加价中征收)。
二、涉及范围
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涉及会宝岭水库(大型)、小马庄水库(中型)、长新桥水库(中型)、考村水库(中型)、双河水库(中型)5座境内水库和周村水库(中型)、公家庄水库(中型)、许家崖水库(大型)3座县域外水库。
三、工作体制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扶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为具体负责人。
四、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管理依据
依据的主要政策和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附件一:《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7〕67号)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
应及时向不符合政策的人员所在的移民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当地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管理机构一经查实,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政策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人员进行处理。
六、关于应予以核减及缓(停)发的几种情形
移民死亡的;户口已迁到非移民村的;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予以核减,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移民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移民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七、关于核减出具证明要求、核减结余资金应用、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核减移民的,应由其所在的移民村或相关部门提交被核减的原因证明。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调配,按程序报批后,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发放至移民个人账户。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人:宋远珍
政策咨询单位:兰陵县水利局
政策咨询地址:兰陵县体育馆
政策咨询电话:0539-521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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