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出台意见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和蔬菜大棚证登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近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指出,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取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方(受让方)申请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财经服务中心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已变更的农村土地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财经服务中心申请换发、补发。
《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对拟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随行就市、广泛认可的原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时,应确定评估人员,自接受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申请人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从事农业经营的相关材料。
《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指出,通过家庭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原则上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指出,为加快兰陵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解决兰陵菜农在蔬菜大棚升级换代方面资金不足问题,开展实施蔬菜大棚登记管理工作,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应按照意见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工作,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在取得蔬菜大棚证后,对蔬菜大棚进行再流转或售卖的,应当进行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并向乡镇农技站提交填写《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蔬菜大棚证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蔬菜大棚证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蔬菜大棚证》。经依法登记颁发的蔬菜大棚证可以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来源:兰陵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柏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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