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亮律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一级律师,临沂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刘海亮系市政协常委、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临沂大学法学院、商学院兼职教授,临沂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临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临沂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约监督员、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
曾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临沂市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为山东省律师协会讲师团成员、省律师协会律所建设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业务领域为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房地产、建设工程类纠纷,政府及企业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
本次访谈仅站在文件合法性、公平性竞争的角度上进行研讨,旨在全面提高政策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以法律视角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建议。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 号)
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
5.《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 号)
6《.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兰陵政字〔2022〕33 号)
二、关于该文件的几点看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3 年至 5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1 年至 2 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 30 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至 2029 年 6 月 17 日,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之一为《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容也主要依据该市文件规定,但市文件有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19 日,因此,在该管理办法的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文件有效期届满而该管理办法仍在有效期内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