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大部分。
二、总则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及配套费征收的范围。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新《办法》明确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管理。新《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配套费可以有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征收部门征收,我县的执收单位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兰陵经济开发管委会,具体的征收标准是: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餐厅、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收费减免。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2、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3、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6、人民防空建设项目;7、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资金及资产的使用管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新《办法》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进行了规范。一是供热、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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