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根据欺诈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处骗取数额5倍罚款。

欺诈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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