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可及性
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规范特困人员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
去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关于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在即将迎来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要时刻,民政部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是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全面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更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举措。下一步,民政部将以落实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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