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兰陵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2月8日起在全县部分区、主城区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驻地禁限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全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为主城区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驻地,主城区主要是迎宾路(北环路)以南,苍山路(东二环)以西,荀卿路(南二环路)以北,大宗山路——农场路以东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厉打击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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