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近期,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双公示”工作。
一是压实相关科室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按照”谁产生,谁上报“要求,严控数据报送质量和时效,确保合规、准确。
二是全面梳理历史数据,根据文件要求,相关科室认真梳理,自查数据报送情况。三是明确报送要求,规范报送流程。严禁出现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的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农业农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系列网站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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