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兰陵县召开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县投资促进中心就《兰陵县“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进行专题汇报。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县产业布局,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方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利益共享,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现结合兰陵县实际,适用于符合兰陵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承载方产业发展定位,经县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土地要素、人力资源、产业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搬迁等原因不适宜在招引方实施,而落地到承载方的项目。
“飞地经济”项目,根据具体职责不同,分为招引方和落地方。招商引资、税收收益、统计指标等由双方按比例分享。(一)招商引资方面。飞地经济”项目各项指标的分享比例,按照招引方和落地方工作实绩确定,原则上除到位资金外全部由招引方独享,到位资金招引方和落地方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享;涉及采矿等资源类项目的到位资金分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确定。(二)财税收入方面。“飞地经济”项目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落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自新上“飞地经济”项目投产并形成税收之日起,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比例分享,前3年招引方和落地方按照7:3比例分享,之后招引方和落地方按照4:6比例分享;落地方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园区的,按照项目实际占用各行政区划土地面积比例再进行分享。兰陵经济开发区的新征地项目,招引方、落地方和开发区按照3:4:3比例分享。(三)统计指标方面。“飞地经济”项目相关统计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落地方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实行统计指标分享机制,统计结果包括“飞地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业收入、进出口总额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各项经济指标,前3年招引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享,之后招引方和落地方按照4:6比例分享,由相关职责部门分别计入各方。(四)其他规定。1、“飞地经济”项目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破产重整等原因成立的新公司,不再与招引方分享。2、原有“飞地经济”项目已明确分享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3、“飞地经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分享比例。4、因“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各项指标成绩,按照分享比例计入乡镇(街道)、园区年度考核成绩,在其他专项考核指标中不再重复计算。
来源:兰陵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王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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