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网站:崔工程师,您好。请您介绍一下《通告》中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划定?
崔浩:好的,支持人。县城禁用区范围在原划定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扩大,东至苍山路、西至宝山路、南至荀卿路、北至迎宾路;在乡镇(街道)驻地新划定禁行区,卞庄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禁用区范围融入到县城的禁用区范围。划定的禁行区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边界河流。
县政府网站:请问《通告》中适用范围和高排放标准是什么?
崔浩: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中小型企业、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县政府网站:请问该《通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
崔浩:(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文件。《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件要求“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2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
县政府网站:对于触犯违反《通告》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崔浩:《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1.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2.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县政府网站:关于《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崔浩: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1日,原兰陵县城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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