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材料: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延缓入学或退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家长向所在辖区学校提出缓学或退学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提出意见——①需要延缓入学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批准并备案。②需要退学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批准并在学籍系统办理退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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