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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3-0007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cs20231202)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cs2023120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一家学校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长城镇中心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初级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县长城镇中心小学食堂的食品原料大葱进行了抽样检验,委托山东华检验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抽检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A202309144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0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确认,兰陵县长城镇中心小学采购的涉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是2023年9月12日通过兰陵县学校食堂大宗商品采购平台采购的,供货商为山东金淘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了20kg,进货价格为3.6元/kg,货值金额72元,抽检价格同销售价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单据及检测报告。2023年10月20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抽检批次的大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72元。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采购食用食品及原料的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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