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4010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超市经营不合格月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国庆批发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抽检公司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豆酥月饼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在兰陵县贤圣食品厂购进该批次月饼,购进70斤,购进价格7元/斤,生产厂家为兰陵县贤圣食品厂,规格500克/袋,生厂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90天。售价14元/斤,货值980元,共销售10斤,违法所得140元,剩余的该批次月饼被生产厂家召回。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月饼后,将月饼放置于店内货架摆放未低温保存,还常将该批次月饼放于店外销售。因期间天气炎热加之阳光暴晒,致使该批次月饼变质,酸价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的规定,综合裁量,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兰陵县国庆批发超市下达兰陵市监处罚〔2023〕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140元。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严格按要求储存食品,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采购食用食品及原料的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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