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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4-0000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3-11-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3)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3)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3)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餐饮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鲳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大众王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抽检公司人员对兰陵县大众王家饭店采购的鲳鱼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在兰陵县北大棚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鲳鱼,购进2条,共计2.6kg,购进价格20元/kg,以35元/条加工成菜品出售,货值70元,已全部出售,无剩余,违法所得共计70元。当事人购进鲳鱼时未索要票据,也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较轻的裁量标准:“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兰陵市监处罚〔2023〕542号):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70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采购食用食品及原料的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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