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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4-0000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3-11-2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2)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2)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生鲜店经营不合格大葱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青山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抽检公司人员对兰陵县青山生鲜店经营的大葱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早晨在兰陵县向城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购进4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5.6元/kg,该批次大葱货值22.4元,已全部销售,无剩余,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2.4元。当事人购进大葱时未索要票据,也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葱,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裁量,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兰陵县青山生鲜店下达兰陵市监处罚〔2023〕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22.4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购进食品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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