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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4-0000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1)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1)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3110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超市经营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金达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第三方抽检公司人员对兰陵县金达利超市经营的山药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山药中涕灭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为山东鲜到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配送给当事人,当事人购进6.25kg,购进价格13.6元/kg,销售价14.4元/kg,该批次山药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提供供货者山东鲜到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山药快检报告和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兰陵县金达利超市下达兰陵市监处罚〔2023〕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采购食用食品及原料的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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