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春宏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ARE20231001732),报告显示2023年10月08日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春宏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糖蒜进行了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抽样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39;糖精钠(以糖精计)(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15,实测值为0.268;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42,以上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糖蒜用于销售,NO:ZARE20231001732号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10月08日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春宏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糖蒜进行了产品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至2023年11月13日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当事人总计生产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30件,每件30袋,每袋180g。售价是每件26元,货值共计780元,违法所得共计78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的情形,建议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780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食品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提升,确保在操作过程中不出问题。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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