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ss2024010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一家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果然鲜果蔬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果然鲜果蔬超市经营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NO:JYSC230926029号检验报告显示豇豆的噻虫胺项目(mg/kg),标准指标为≤0.01,实测值为0.016,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购进豇豆2.46千克用于销售,售价是10元/千克,货值共计24.6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以上豇豆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24.6元。当事人在购进豇豆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追溯。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按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1.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4.6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6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4.6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检验报告信用档案,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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