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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4-0004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4-01-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ss20240102)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ss20240102)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css20240102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一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韩家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韩家全羊馆采购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NO:JYSC231009081号检验报告显示辣椒的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mg/kg,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05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07日在供货商处购进辣椒3千克,价格是5元/千克,货值共计15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以上食品原料已全部用完,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账簿,无法计算其获利情况。抽样公司购进辣椒2.4千克,单价是5元/千克,货值是12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在购进辣椒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追溯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按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货值金额较少,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七、(二)裁量标准 2.【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关于较轻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2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2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检验报告信用档案,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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