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一家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曼宇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陵曼宇超市经营的芒果味岩烧面包(生产日期:2023-10-18)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NO:JYSC231102063号检验报告显示芒果味岩烧面包的菌落总数项目(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42000,38000,45000,43000,39000,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从供货商兰陵县中旺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芒果味岩烧面包2.5千克用于销售,进价是8元/斤,售价是9.9元/斤,货值共计49.5元。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以上同批次芒果味岩烧面包已全部售出,获利49.5元,违法所得共计49.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证照、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检验报告信用档案,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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