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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2/2024-0005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处置通告
  • 发布日期 2024-03-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40201)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llsys2024020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的1家餐饮服务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兰陵县醉高兴农家院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3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县醉高兴农家院店采购的大葱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o:BE202301111123),该批次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在兰陵县向城镇“兰陵县子超蔬菜经营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共购进7.3kg,购进价格3元/kg,花费22元。该批次大葱作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大葱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和商家对蔬菜质量的保证书。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大葱中噻虫嗪超标当事人并无添加的必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供货商保证书,在进货过程中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兰陵县醉高兴农家院店下达兰陵市监不罚〔202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保证经营过程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及食品原料检验报告信用档案,加强对采购食用食品及原料的入库查验及台账记录落实,确保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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