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2年8月16日至11月18日,对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本次审计得到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积极支持与配合,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提供了财务资料和数据资料,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总体评价
兰陵县自2012年6月开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开展。机构配备工作人员3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兰陵县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2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合计交存金额1.93亿元,使用维修资金14.54万元,维修资金增值收益178.42万元。
从审计情况看,兰陵县住宅专项资金在管理上较为规范,基本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资金的收取基本能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与银行签订了存储协议,基本保障了资金的保值增值。但审计也发现,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存在资金使用率低、交存标准较低、未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等问题,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面
1.交存标准较低。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交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2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均低于周边县区平均水平(如蒙阴县交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每平米35,配备电梯每平米55元;郯城县交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每平米40元,配备电梯的每平米50元),交存标准相对较低。不符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交存标准,确保资金能够基本覆盖维修需求。
2.交存程序存在薄弱环节。经数据比对,2018年至2022年6月,已办理房屋预售登记中,有21730套住宅未缴纳住宅维修资金,涉及面积309.37万平方米。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有18541套住宅未缴纳住宅维修资金,涉及面积267.02万平方米。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问题从程序上进行规避,交存程序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不符合《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和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和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共享,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尽交存。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低。兰陵县自2012年6月开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工作,截至2022年6月,累计缴存19278.76万元,申请使用14.54万元,仅占缴存金额的0.075%,资金使用率较低。使用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兰陵县新交付小区较多,在质保期内的维修由开发商负责。二是部分老旧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业主未能足额交存,致使专项维修资金无法动用等。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研走访,破解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
1.存款未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022年7月8日,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与4家银行签订了存储协议。根据银行提供账户清单显示,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的情况。一是截至审计日(2022年9月23日),存入临商银行的定期存款中,有三个批次一年期定期存款现执行利率为1.875%、2.15%,协议约定利率为2.25%,涉及金额31000000元。存入临商银行的活期存款中,现行利率为1.7%,协议约定利率为1.9%,账户余额11670791.80元。二是存放在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中,现行利率为0.25%,协定利率为1.65%,截至审计日(2022年9月21日),账户余额14735165.50元。资金增值收益未能得到充分保证。
不符合《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做好管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及时争取利率的上浮,保障群众切身权益。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面
1.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截至审计日,兰陵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公示系统尚未完成建设,个人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查询个人账户情况。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也未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通过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兰陵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全县物业主管部门,应畅通渠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建立住宅专项资金交存的前置条件,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确保交付使用房产应交存尽交存。
(二)规范使用流程,定期摸排,及时掌握年久失修小区公共设施情况,制定维修计划,确保及时高效利用好住宅维修资金。
(三)做好财务核算,重视资金增值保值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积极争取利息的上浮,保证资金收益。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公示查询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
本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应组织有关科室,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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