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供水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供水企业须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公司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微信公众号。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供水企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供水企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供水企业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每季度将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上及时报住建部门,公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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