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兰陵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为提升兰陵县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打造阳光教育,加强依法治校,增强工作透明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领域信息是指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在履行管理、指导全县教育工作,所属学校在实施教育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及所属学校主动公开教育领域信息。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四条 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对本单位及所属学校制作及获取的政府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
第三章 公开豁免
第五条 教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等不予公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上级及本部门教育领域相关文件、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2.计划规划、重大决策;
3.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事流程等;
4.财政预决算、收费工作;
5.项目建设情况、基建招投标、采购招投标;
6.人事任免、工作调动、聘任、选拔、招聘、职称评聘、交流、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教资认定评审等;
7.校园安全管理、扶贫助学等;
8.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政务事项。
第八条 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
1.本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2.财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
3.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2.微信公众号;
3.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4.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5.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常规的公开事项由负责管理该政务事项的有关科部室,事先提出公开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负责信息发布科室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重大的公开事项包括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财务经费的使用等,必须提请局办公会、党组会或校代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再公开。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
县教体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及学校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群众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所属学校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39-52118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所属学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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