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3、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证明材料原件(附照片)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4、资金发放。农村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财政涉农“一本通”账号复印件提供给县区民政局,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城市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县区民政局,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3..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4.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符合“助学工程”规定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有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看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必要时可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等进行信息核查;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时发放助学金至孤儿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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