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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17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养老保险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服务指南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适用范围:缴费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4、《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5、《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受理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决定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条件:缴费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办理流程:1、申请,核实信息,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2、受理,系统内生成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及转出单据;3、办结,终止申请转移人养老关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成功。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539-52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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