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适用范围:兰陵县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条 县社保机构应定期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 的参保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 取权益记录,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 知参保人员。 《告知书》应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 申领手续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 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 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 格。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 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接 到申请后,县社保机构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 查。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 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 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历史待遇;待遇计发标准 无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 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县社保机构应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标准核 定应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 保机构应在待遇发放前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通过社银联网接口传输给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 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社银联网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明细给 县社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明细 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 确认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 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 —— 10 —— 保准确无误。对发放不成功的,社保机构应会同金融机构及时解 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 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 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zO01〕44号)和《关于 对劳社厅函匚zO01)狃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匚zO03〕 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人社厅发EzO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 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 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 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 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 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 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 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 —— 11 ——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 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 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 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 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受理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决定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条件:兰陵县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兰陵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银行卡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告知不符合条件原因。2、受理,待遇领取申报成功;3、办结,待遇复核通过,拨付养老金。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539-52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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