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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rsj/2021-000017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养老保险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服务指南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适用范围: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 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 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 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 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 《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 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 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 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 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 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 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 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 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 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4、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5、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受理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决定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心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兰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银行卡

办理流程:1、申请,通过数据比对及材料费审查,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2、受理,填写注销登记单据;3、办结,确认注销登记单据,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539-52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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