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适用范围:兰陵县内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或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
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告知达到要求的标准。2、受理: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予以审核通过、不予审核通过。3、审核办理: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咨询电话:0539-55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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