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适用范围:兰陵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
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2、受理:符合条件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退回3、审核办理:符合条件准予办理,支付基金;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退回。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咨询电话:0539-55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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