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适用范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因违法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配偶和亲属。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2、《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其配偶和亲属可以到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申请材料:1、户口本;2、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1、受理:接收待遇申领申请材料。2、审核:审核申领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详实准确,材料签章清晰且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通过,不齐全或不合规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3、办结:核准并录入待遇信息。
办理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539-553715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