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贷款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平台就业人员、入住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伍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贷款人和担保人征信记录良好。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最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二十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授信,贷款一年到期还款后再申请下一年度的贷款。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额贴息,利息直接发到原贷款账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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