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无就业经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申领
适用范围:无就业经历失业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五条第十五项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受理机构: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三楼313室、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决定机构:兰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办理条件:在兰陵县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1、《失业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办理流程:1、申请:失业人员领表申请失业登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手续。
2、审核: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信息真实有效,审核通过,准予登记;审核不通过,不予登记,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3、办结:失业登记数据入库,系统录入失业登记信息,按需求发放《就业创业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1855396073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