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 (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一)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二)港澳台人员在我省求职、就业,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就业的证明材料。(三)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受理机构:兰陵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在山东省区划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办理流程:1、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2、审核:对申请材料及补贴金额进行核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3、办结:经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形成书面报告报财政局核拨资金。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1855396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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