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9、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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