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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zfhcxjsj/2023-000008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 发布日期 2023-02-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兰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兰陵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为公开有序推进我县公租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2007〕第162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办发〔2008〕47号)、《苍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苍政办发〔2007〕96号)、《苍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苍房发〔2007〕25号)《关于兰陵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房发〔201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介绍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为前期剩余房源,位于莲花山城小区和幸福佳园小区,为一梯四户设计,共计11套。

二、报名时限

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三、分配原则及监督

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实行“四公开、二监督”制度:

“四公开”即: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的工作流程公开;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对象、申请条件公开;

(四)廉租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坐落、结构、建筑面积、配套情况公开。

“二监督”即:

(一)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证,因公因战被评为伤残等级优抚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县现状建成区内的城镇户口,申请人为县直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

3、无房户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廉租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无房家庭,优先享受本次实物配租;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二)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的。

五、申请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分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随居父母或岳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在本县有户口,但在外地购房的成年人;(2)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可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六、分配程序

实物配租住房的分配按照抽签方式进行,中签的家庭享受本期的廉租房实物配租,未中签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参加下一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1)抽签活动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2)中签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年度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有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由此原因出现空房时,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轮候人员按照轮候号码进行抽签分配。

(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年一签。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如实向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低保、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5)廉租住房实行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按期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储藏室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收取。

八、廉租住房的退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特困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情况。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出。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5211600(0539)

九、法律责任

在实施实物配租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登记,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组织领导

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在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申请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和报送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十一、本方案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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