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加快培育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发挥民办社工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6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实现社会工作服务于加强党的领导、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等目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发展道路,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筑牢社会工作行业党建基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打造成为让党放心、可靠可信可用的专业力量。
坚持专业化方向。牢固树立专业化发展理念,将专业化作为社会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优势。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培育、专业服务开展,推动社会工作在服务群众、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关键领域发挥专业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统筹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
坚持服务基层。充分发挥现有社会工作服务站点作用,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放大各项惠民政策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三)目标任务
到“十四五”末,培育发展一批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服务专业、具有引领作用的民办社工机构,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基本形成服务网络完备、“社会工作+慈善+志愿服务”共融互通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社会工作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中的专业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二、鼓励支持发展民办社工机构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支持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创办领办民办社工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已经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成立登记的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属性,完成同步登记。
(二)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做好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申请新成立的民办社工机构提供注册指导和服务。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推行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数量。研究制定专门政策措施,引入竞争机制,规范购买程序,完善项目招标、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方式,建立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可先在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协调税务部门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民办社工机构的支持力度。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乡镇(街道)社工站可以作为其登记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鼓励慈善总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与民办社工机构的项目合作。民办社工机构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盈利所得用于发展公益服务。加强民办社工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民办社工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在社会服务领域发现需求、创新服务、申报项目的能力。支持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创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加大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民办社工机构能力建设
(一)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工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工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增强民办社工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工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三)着力提升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工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指导民办社工机构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就业创业、建功立业。加快推进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四)深入推进民办社工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工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工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为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要加大表彰力度,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互动,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财政支持、部门配合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社工队伍壮大、广大群众受益”的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民政局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淘汰存在内部治理混乱、服务水平低、社会信用差、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等情况的机构。
(三)推进行业自律。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行业协会。鼓励、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积极引导民办社工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促进民办社工机构之间、民办社工机构和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确保服务质量。
(四)实行信息公开。各县区民政局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等重要信息,公开承诺诚信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临沂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