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天然气经营单位: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08号),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决定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同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我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我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22元/立方米。
二、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含360立方)以内,气价为每立方米2.30元;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360-960立方米(含960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75元;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年960立方米(不含96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45元。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每年60立方米(一、二、三阶梯气价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
非集中供热区域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气量9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900立方米(含)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2.3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900-1200立方米(含)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2.75元/立方米;超过1200立方米部分,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三阶梯气价3.45元/立方米。
三、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当国家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额度,对居民各阶梯用气价格相应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兰陵县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四、相关配套措施
阶梯气价以年为一个执行周期,购气量在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
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服务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2.50元/立方米执行。
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一档气价按2.00元/立方米执行。二、三档气价执行普通用户价格即2.30元/立方米。
对非集中供热区域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认定,并做好在册登记备案。
五、相关要求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5日起执行,原兰陵价发〔2015〕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兰陵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阶梯 | 0-360(含) | 2.30 |
第二阶梯 | 360-960(含) | 2.75 | |
第三阶梯 | 960以上 | 3.45 | |
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0-900(含) | 2.30 |
第二阶梯 | 900-1200(含) | 2.75 | |
第三阶梯 | 1200以上 | 3.45 | |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50 | ||
备注 | 1.阶梯气价以年为一个执行周期,购气量在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2.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服务机构等为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3.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一档气价按2.00元/立方米执行。二、三档气价执行普通用户价格即2.3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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