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一、发展和改革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 1.违法行为轻微;2.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2 |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
3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1.未造成危害后果;2.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4 | 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 ||
5 |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 1.未造成危害后果;2.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第十七条 |
6 |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 1.主动或经指导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
7 |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 1.情节轻微;2.立即自行纠正;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8 |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 ||
9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 1.情节轻微;2.立即自行纠正;3.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10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 ||
11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 ||
12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 1.立即自行纠正; 2.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2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3 | 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 ||
4 |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 1.首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九条 |
5 | 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 | 1.首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经指导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
6 |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 1.首次违法;2.情节轻微;3.立即自行纠正;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7 | 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 ||
8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 | 1.首次违法;2.情节轻微;3.立即自行纠正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9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 | ||
10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 ||
11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 1.首次违法;2.情节轻微;3.立即自行纠正;4.事后获得信用主体授权同意;5.危害后果轻微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2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3 | 汇交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
4 | 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
6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7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0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1 | 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
12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1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14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15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6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标志 | ||
17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18 |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
2 | 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
4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三、生态环境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违法行为轻微 | 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1.首次被发现;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情形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四、城市管理领域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
6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
1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
1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对城市道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20 | 业主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22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24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25 | 占道经营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6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 |
27 |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8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9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30 |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31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32 |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4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5 |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6 | 对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37 |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五、水利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
2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3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4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5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6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开工建设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7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 ||
3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
4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1.首次发现;2.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内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8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超许可水量较少的;2.首次发现;3.未造成危害后果;4.限期内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9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 | 1.按照规定三倍缴纳水资源税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已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2019年第13号)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11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1.初次违法;2.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 | ||
15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防洪工程 | 1.初次违法;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3.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
17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1.初次违法;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六、商务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5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6 |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
7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
8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9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10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
11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 ||
12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
13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4 | 经营者收购法定禁止收购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5 | 经营者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1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8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
19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 ||
2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2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2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 ||
2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 ||
2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2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
26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27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
28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 ||
29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30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31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32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33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 ||
34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35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36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
37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 ||
38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3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4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41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2.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擅离职守的行为 | ||
4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行为 |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 | ||
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 | ||
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 | ||
9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 ||
七、文化和旅游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2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4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5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2.《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
4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 | ||
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
8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
16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 ||
18 |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
19 | 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
20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4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5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6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 | 1.首次被发现;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3.未造成危害后果;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7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
28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5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6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8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9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及时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根据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2022版 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
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及时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022版 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8 | 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9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0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 | ||
21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 | ||
22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 ||
23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 ||
24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5 |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2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7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 | 1.首次被发现;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
八、人民防空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妨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 | 1.首次被发现;2.查实后在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整改;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2.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尚未开始主体施工;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六次修订,2023年8月8日公布执行)第LY20-30023CF号行政处罚事项。 |
2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1.违法行为轻微;2.当事人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
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1.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2.时间不超过5天(含);3.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4.违法行为轻微;5.当事人及时改正;6.没有造成危害后果;7.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
4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初次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2.危害后果轻微;3.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4.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
5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
九、林业领域 | |||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 |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
2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盗伐林木行为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2 | 滥伐林木行为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3 | 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4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5 | 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6 | 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面积在1亩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7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面积在1亩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8 |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设立分支机构2处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9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在100株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0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蔓延面积20亩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1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2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3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在林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3.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4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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