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
实施效果评价报告
兰陵县水文管理中心为深入做好《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政策执行落实,重点围绕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及成效、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进行了综合评价。本次评价采取邀请专业人士、开展专题调查、征集访问的形式开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水文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深化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迫切需要制定《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拟制定《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
2022年11月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制定我县《办法》年初已列入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3年3月我中心完成《办法》起草,在政府网站公示后,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广泛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提交了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就水文行业管理、水文规划及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及水文情报发布制度、水文资料汇交管理、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等进行规定。
(一)关于水文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拟规定,县水文机构在县政府和临沂市水文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县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文规划。《办法》拟规定,县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县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关于水文站网管理。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县水文测站数量不断增加,管理难度日益增大,为加强我县水文测站管理,《办法》拟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对全县水文站网实行统一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全县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二是明确保障措施。对水文站网进行建设项目程序、经费保障和工程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严格规定测站迁移或者改建程序。
(四)明确水文机构职责。《办法》拟规定,县政府应当支持水文机构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增强我县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办法》拟明确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等,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五)明确水文信息发布制度。《办法》拟规定,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时应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以避免在社会上引起相关信息的混乱。
(六)关于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与管理。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办法》拟明确水文资料的范围,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加工以及公开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七)关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直接关系到水文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水文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保证水文监测成果科学、准确,《办法》拟对我县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进行规定,一是明确我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在该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三是明确工程建设可能对水文监测环境产生影响的相应措施。
三、政策实施情况及成效
为临沂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深化水文管理,有效解决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该《办法》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兰陵县水文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县水文机构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进一步理顺了水文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确保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三)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监测资料,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四、评价结论和下一步打算
通过评估,我们认为:从政策内容上,对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提出了科学的举措,覆盖范围较全面,表述严谨规范。从政策执行总体来看,全县各职能部门均积极落实政策,有效发挥了政策倍增效应。从总体上看,《兰陵县水文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必要和合理可行,办法中涉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建议继续实施。
下步工作中,将按照政策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县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接受市、县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县发改、财政、审批、自规、生态、住建、执法、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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