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街道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街道各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对文件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初步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在文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中,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是否正确、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图片等信息是否真实;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街道纪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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