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鲁设立地区总部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美元;
(三)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省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企业注册地在山东省以外地区);
(四)地区总部对所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汇总外资外贸统计以及汇总纳税。
第三条 地区总部申请由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商务厅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母公司资产规模证明材料;
(五)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所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汇总外资外贸统计以及汇总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四条 鼓励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享受山东省鼓励外贸、外资发展有关政策。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区总部给予支持。
第五条 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紧急入境。对地区总部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临时来鲁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拟入境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已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可在入境口岸申请贸易签证或访问签证入境;未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2.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3.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申请最长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永久居留。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和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评“荣誉公(市)民”、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5.办理健康证明。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办理健康证明时,海关可提供预约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化措施。
6.赴香港、澳门。地区总部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可申办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7.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地区总部中的大陆员工,如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可以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8.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二)招引人才
1.在地区总部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持Z字签证且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可办理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他外国人员,包括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及境外知名高校外籍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山东惠才卡》,并享受出入境和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29项绿色通道服务。
3.对急需紧缺的国外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鲁工作,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三)贸易便利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培育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四)金融支持
1.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境内外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集中结售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外资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3.优化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加强对地区总部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地区总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4.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第六条 省商务厅开展“山东省跨国公司总部基地”(以下称总部基地)的认定工作并授牌。对入驻地区总部不少于5家,四至明确的各类功能区、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山东省跨国公司总部基地”。
第七条 省商务厅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评估一次。每年上半年,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提出认定申请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基地,组织审核并公示后,分别颁发“山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山东省跨国公司总部基地”牌匾。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地区总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