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关于“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的有关要求,培育市场主体,引导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建设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参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建2015-2016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4〕770号)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是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电子商务产业聚集,推动电商领域“双创”,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产学研用合作与创新机制,建设良好生态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省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申报范围分别包括:
(一)示范基地
在山东省内各地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特色电商小镇、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及各级政府规划布局的电商产业发展区域等。
(二)示范企业
在山东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网络零售、网络批发、电商服务、生活服务、综合创新等类型。
第四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的区域。基地应由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规模应居全省领先地位。申报对象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门类较全的集聚优势。
(三)基地建筑面积应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由单个楼宇组成的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且已正式投入使用;企业入住率在 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50%以上;入驻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
(四)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五)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六)所在地政府部门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已制定出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属于下列示范类型之一,各示范类型及创建标准如下:
通用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山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分类标准
(一)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近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二)网络批发类
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
(2)低于5亿元的企业近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
(3)网络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应在10%以上;
(4)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电商服务类
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中,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主要服务一般性工商企业产品采购或个人消费的平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1亿元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生活服务类
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美发美容、沐浴、洗染、家电维修、人像摄影、婚庆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近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五)综合类
10.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1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六)创新类
11.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基地运营管理方,不能参加评选:
(一)涉嫌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二)近三年内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三)当前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违法事件,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二)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简表;
(三)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方案;
(四)基地或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经营管理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平台运营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等;
(五)基地的设立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当地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六)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评定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基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商务厅。
省属(包括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对示范基地的候选单位组织答辩,拟定出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将拟定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表。
第十六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定每两年按照认定标准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企业、基地继续列入,考核不达标的则予取消。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发生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企业,自撤销之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
附件:1.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2.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简表
3.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方案编制要点
4.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5.山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方案编制要点